|
市外转诊规定:
(1)
转诊条件:经本市市级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或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和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2)
转诊程序:确因病情严重需要转市外上级医院诊治的,先由定点医院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二联的《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交医务办或业务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并经参保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即可到市外上级医院诊治。
(3)
转诊要求:市外转诊的原则是上不转下。转诊医院必须是国家公立医院。转诊只能按病情选一间医院诊治,如需转第二间医院诊治的,必须有第一间医院的转诊证明。转诊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4)
费用报销:转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凭转诊审批申请表、出院费用明细清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和有效费用收据由转出医院审核,市社保局复核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