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范


    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
原则,制定本规范。
    一、用药要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严格控制使用贵重药、进口药;
不滥用辅助药。要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一般不
超过七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住院患者出院带药限于目录内、属于治
疗所需的药物,一般不超过七日量。
    二、《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包括西药和中成药两部分。由医生按
合理用药原则使用记帐。
    三、《深圳市医疗保险审批用药目录》内的药物,由医生根据病情提出使用
意见,经审批后使用,记帐50%,个人自付50%;抢救病人使用此类药物可
先用后批。未办理审批手续使用的全部自费。
    四、《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药目录》包括自费中药及单味自费中药两部分。
使用《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药目录》内的中药以及基本用药目录和审批用药目录
以外的药物全部自费。
    五、各约定医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属治疗性的自制制剂,须报到市
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记帐,不列入本目录。
    六、本目录均为“准”字号药物,凡“健”、“消”、“试”字号及科研药
物均为自费用药。
    七、只能使用目录中各药物指定剂型。
    八、注有“(适)”字的药物进口、国产的均可使用,未注明的只可用国产
药品记帐。
    九、各约定医院须在自费药物的收据上注明“自费”。
    十、随着国家非处方药(OTC)管理制度的形成,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方式
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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