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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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 原则,制定本规范。 一、用药要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严格控制使用贵重药、进口药; 不滥用辅助药。要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一般不 超过七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住院患者出院带药限于目录内、属于治 疗所需的药物,一般不超过七日量。 二、《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包括西药和中成药两部分。由医生按 合理用药原则使用记帐。 三、《深圳市医疗保险审批用药目录》内的药物,由医生根据病情提出使用 意见,经审批后使用,记帐50%,个人自付50%;抢救病人使用此类药物可 先用后批。未办理审批手续使用的全部自费。 四、《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药目录》包括自费中药及单味自费中药两部分。 使用《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药目录》内的中药以及基本用药目录和审批用药目录 以外的药物全部自费。 五、各约定医院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属治疗性的自制制剂,须报到市 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记帐,不列入本目录。 六、本目录均为“准”字号药物,凡“健”、“消”、“试”字号及科研药 物均为自费用药。 七、只能使用目录中各药物指定剂型。 八、注有“(适)”字的药物进口、国产的均可使用,未注明的只可用国产 药品记帐。 九、各约定医院须在自费药物的收据上注明“自费”。 十、随着国家非处方药(OTC)管理制度的形成,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方式 将作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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