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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规范社会保险管理 劳动部门一一作答 |
[ 稿件来源:转载自《深圳新闻网》] |
2008年04月03日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傅大伟)深圳市人大代表林建莲在07年两会上提交了编号为20070408《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的建议》:
养老保险参保方面: 问题一:在单位无任何停保申请的情况下,员工的保险出现中断的现象。 相关建议:可以补交因社保系统原因被中断的社保。 问题二:从几年前起,社保局已不向参保单位提供每年员工的参保明细,参保员工无法及时地、清晰地了解自己的缴交情况及维护自己的权利。毕竟,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员工不能拨打"96888"查询自己的缴交情况,而且,该热线电话也非常忙,员工不易得到参保的明细。等到员工发现自己的社保纪录有问题时,或许已经过了保险补交的时限了。 相关建议:每年给员工打印/发放社保清单 问题三:社保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单位的特殊处理申请时,未能与单位的相应的工作人员保持必要的沟通:是否能将单位按规定提交的特殊申请当月处理完毕知会单位,让单位及时了解办理的进程。社保工作人员会告知单位:自己上网查结果,但往往很难得到预期的结果。这些沟通很有必要。 相关建议:对特殊处理应有及时的回馈 问题四:问题处理的权利不平等。 相关建议:社保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可以做到弥补,但公司人员操作失误却不予弥补。 问题五:社保系统很难保证员工的养老保险金不被冒领。 相关建议:实行可行安全的退保制度以保障养老金杜绝被他人冒领。 劳务工医疗保险方面: 问题一:系统的支持跟不上公布的政策,员工较难享受到待遇。 相关建议:社保局的医保部门应确保约定的医疗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透彻了解理解《劳务工医疗暂行办法》,使医务工作人员能给劳务工提供合理的,到位的服务。 问题二:同一疾病,需重复支付挂号费及诊金。 相关建议:社保局的医保部门应确保约定的医疗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透彻了解理解《劳务工医疗暂行办法》,使医务工作人员能给劳务工提供合理的,到位的服务。 问题三:系统的资料混乱,影响员工的待遇享受。 相关建议:社保局的医保部门应确保约定的医疗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透彻了解理解《劳务工医疗暂行办法》,使医务工作人员能给劳务工提供合理的,到位的服务。 问题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 相关建议:社保局的医保部门应确保约定的医疗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透彻了解理解《劳务工医疗暂行办法》,使医务工作人员能给劳务工提供合理的,到位的服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7月19日回复: 林建莲代表: 您提出的“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的建议。 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一直以来都是社保工作的重点和工作目标,虽然社保业务快速增长造成征收工作与服务工作的难以为继以及业务增长与管理工作的难以为继,但作为社保管理机构,早已意识到在业务快速增长后,管理工作的跟进是社保管理机构的重要工作之一。从前几年起,我局就开始加强一系列基础工作和管理规范工作,但是仍然跟不上社保业务的发展,2006年我局又按照省里部署开展了“旭日工程”建设,“旭日工程”建设的中心内容就是加强业务建设,提高经办能力和业务水平,并根据部、省要求,建立内控机制,制订内控方案,使社保工作管理精细,记录清楚,减少出错。我局每年还进行两次业务大检查,要求制订出详细的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方案,今年4-5月份,所有业务都开展了上半年的交叉检查工作,通过检查找出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改进不足。 二、关于林建莲代表建议中提出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可以补交因社保系统原因被中断的社保”和“社保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可以做到弥补,但公司人员操作失误却不予弥补”的建议。 我局一直以来都会及时处理因社保系统原因被中断的社保,以及在有效期内有依据可查的因企业原因中断的社保。通过新安社保站的调查,该两位员工的断交,一个是单位提交了停交报表,一个是单位进行网上申报时将身份证年龄错录为1931年,造成员工已到退休年龄经程序检索停交,不属于社保系统发生问题。通过调查,证实虽不属于系统原因,而是企业申报、操作出错,企业仍可以提交更正、补交申报表,在收到企业上报资料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60天以内办结或答复。要求通过基层初审、复审、核准也是我们规范管理业务的具体措施之一。 (二)关于“每年给员工打印/发放社保清单”的建议。 我局一直都有打单业务,由于我们开展了多渠道的查询系统,让员工可以更方便快捷地了解自己的参保情况,如果企业要求打印员工缴费清单,单位可以在我局各业务点自助打印,也可以到窗口打印。另外,缴费窗口可以给企业每年打印一份该企业员工年度的社保缴费清单。 (三)关于“实行安全可行的退保制度以保障养老金杜绝被他人冒领”的建议。 我局一直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并研究制定各项防范措施以避免冒领的发生,但仍然不能完全杜绝,偶有冒领发生,为此,目前正在开发更严密的技术防范办法。对于已经发生的冒领事件,我们都已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立案调查,一旦查获冒领者,将获刑事追究。 (四)关于“系统的支持跟不上公布的政策,员工较难享受待遇”的问题。 “系统的支持跟不上公布的政策,员工较难享受待遇”,具体含义不明确。 劳务工医疗保险2006年6月份在全市推广,因参保人数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市社保局原电脑主机容量相对不足,许多医疗机构终端机在参保人就诊记帐、医疗费用报销等情况时都存在网速慢的问题。为此,我们和医疗机构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做了大量工作,努力完善电脑程序,并在2006年11月份升级电脑主机。目前全市范围内,电脑系统在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就诊记帐、医疗费用报销、数据统计、医疗机构财务帐目结算等各项工作中已基本畅顺。 (五)关于“同一疾病,需重复支付挂号费及诊金”的问题。 《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社康就诊后,首诊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做出是否转诊处理。每次就诊或转诊是否收取挂号费及诊金,由医疗机构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作决定。 “挂号费”是指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诊断书、收费收据的费用;“诊金”(诊疗费)是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社康就诊后,因病情需要转诊到结算医院时,不需再一次收取挂号费及诊金。 (六)关于“系统的资料混乱,影响员工的待遇享受”的问题。 “系统的资料混乱,影响员工的待遇享受”,具体含义不明确。 《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企业必须绑定一家医疗机构,如果转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到社保部门更改资料。 为了避免资料信息出错,完成台帐工作后到下月保费到帐这段时间,系统要锁定修改后的台帐信息,这段时间内可能导致不能读取部分参保人信息而影响刷卡记帐的情况。我们建议企业应尽量减少转换定点医疗机构及险种的次数,在转换绑定社康或险种时,应及时通知企业员工,同时多与当地社保部门及医疗机构沟通,用手工记帐临时解决就诊问题。 (七)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的问题。 《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我们一直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保人提供到位的医疗服务。另外,我们将通过不同的渠道与卫生管理部门沟通,要求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和人员配置,提高他们的诊疗水平,确保为参保人提供到位的诊疗服务。不能因为费用不足而简化就医程序,降低参保人待遇;也不能应病人要求做过度诊疗,浪费医疗资源,否则,一经查实,必将作相应处理。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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