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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异地接续制度 |
[ 稿件来源:转载自《深圳新闻网》] |
2008年04月03日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傅大伟)深圳市人大代表郭卫平在07年两会上提交了编号为20070410《关于关爱劳务工,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异地接续制度的建议》:
一、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接续制度的现状: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后的养老保险条例对于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方面也作了更加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无法转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中的积累额,终结在本市的养老关系。从新养老保险条例实施效果来看,广大劳务工对该条例大多数持积极肯定的态度,普遍反映这与我市一贯坚持的关爱劳务工、维护劳务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是一致的。 新修改的《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虽然较以前改进了不少,但仍有一些问题困扰着广大劳务工,如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接续问题,尤其是养老保险关系由深圳转回户籍所在地的问题(由于此类情况在深圳最为普遍,本案重点说明),即无论接转还是退保,只能转移或领取个人帐户自己缴纳8%的那部分,企业缴纳20%的那部分只能作为深圳市社会保障局的共济基金,这一点一直是劳务工关注的焦点。
二、接续中企业缴纳部分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深圳作为新兴城市,其居民大部分为移民,深圳的人口格局呈现年轻化,况且若干年后,移民中的大多数将步入中老年,届时人口的老龄化压力可想而知。并且这其中绝大部分劳务工会返乡养老,而内地许多农村、城镇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只有部分城镇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劳务工在深圳工作了若干年后,想把自己的社保金转回户籍所在地,在实际操作中会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1.如果在户籍所在地建立了养老保险关系,劳务工只能转移属于个人账户自己缴纳的8%,企业交纳的20%不能转移。 2.如果户籍所在地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劳务工只能选择退保,而退保只能退回个人账户中自己缴纳的8%,企业缴纳的20%那部分作为深圳市社会保障局共济基金,而无法转移到异地。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劳务工养老参保率仅为33.7%,而在深圳打工的劳务工只有22.5%的人参加了养老保险。劳务工参保积极性不高,参加社会保险的还一再出现退保浪潮。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务工总数大概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的人数则高达12万以上,其中大部分是劳务工。
三.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 1.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太低,还没有实现全国的统筹水平,甚至就连省级统筹都没有实现,每个统筹单位的政策不一,就造成了接续困难,难以转移。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以满足城市职工的需要而设计的。由于户籍壁垒、生活成本高等原因,事实上,大多数劳务工目前很难在城市工作满15年,而在同一城市工作满15年的可能性更小。这使得劳务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存在先天制度缺失。 3.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在养老保险关系实行转移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4.劳务工流动性大,频率高。劳务工不仅往返流动于城乡之间,并在单位之间、城镇之间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他们参保后离开企业就退保,再到一个新企业后又参保,这也是造成劳务工在异地保险关系转接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建议针对异地接续中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1.建议通过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逐步完成城市间、城乡间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国家在实现省级统筹的基础上,要适时考虑逐步建立起全国统筹,为社会保险关系的正常合理的转移创造制度条件,以达到养老保险的老有所养之初衷。 2.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统一平台,使劳务工无论在何处均可实现社保接转关系,他们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打工时,两个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就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办理异地转帐接续手续。 3.减少异地接续障碍。对于个别地区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的限制人才流动、不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甚至剥夺或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做法,尽快提出解决办法,保证因工作关系在不同统筹区域流动能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4.建议规定深圳流动打工的劳务工在深圳只建立一个固定帐户,帐户随工作变动而转移,如果暂时没有工作自己也可续交,企业缴纳的那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考虑,(可以让个人缴纳部分高出8%,政府再补贴一点)找到新工作后,无工作的这段空挡养老保险的缴纳不会脱节,这样避免了劳务工在深圳频繁参保退保,也减轻本地接续工作的难度。 5.建议企业缴纳的那部分,无论是接转还是退保,应适当考虑,毕竟是劳务工在为企业为社会作出贡献时企业缴纳在其帐户上的,这部分劳务工不能享受,有点不妥,希望尽快完善。 值得欣喜的是,现在劳务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问题已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我们希望政府能考虑到,企业缴纳的这部分劳务工在异地接转中不能享受,期盼早日出台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也明确表示,一两年内将正式出台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我们衷心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劳务工权益的保障,加快出台能使各方利益都能公平体现的办法,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保障局2007年6月19日回复: 郭卫平代表: 你提出的“关爱劳务工,尽快完善养老保险异地接续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本义,是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参保,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使参保员工最终“老有所养”。而员工退保虽然得到了眼下的短期利益,但却丧失了将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能,这和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对不退保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员工,如缴费达到最低年限退休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则其得到的长期利益会远大于盲目退保。 二、为鼓励非户籍员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我们在修订的条例中增设了非户籍员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的条款,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三、国家的政策一贯是鼓励参保员工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了,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目前,国家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劳务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政策,以保障劳务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能有效地转移和接续。其基本思路是非户籍员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帐户的全额和共济基金的绝大部分都将转移,届时我市将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 由此可见,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通过鼓励引导员工长期参保,实现员工退休后“老有所养”,从根本上保障员工的长期利益。 感谢你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也将不断改进,进一步做好我市的社会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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