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受理条件:
(一)信访人应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或者与合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二)信访人应是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或用人单位;
(三)有明确的被诉人和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所诉问题应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投诉侵害信访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社会保险信访不予受理范围:
(一)没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或单位的;
(二)没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事实的;
(三)信访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足以证明与被举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的;
(四)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终了超过两年的;
(五)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社保局职责范围的;
(六)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进入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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