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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信访投诉受理程序
● 社会保险信访受理须知 ● 社会保险投诉受理须知
 
● 社会保险信访受理须知


一、信访受理条件:
(一)信访人应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或者与合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二)信访人应是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或用人单位;
(三)有明确的被诉人和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所诉问题应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投诉侵害信访人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社会保险信访不予受理范围:
(一)没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或单位的;
(二)没有提供明确的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事实的;
(三)信访人提供的材料不能足以证明与被举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的;
(四)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终了超过两年的;
(五)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社保局职责范围的;
(六)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进入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


● 社会保险投诉受理须知

一、投诉者本人(或代理人)须以来信、来访的方式向社会保险监察部门投诉。

二、如实填写《社会保险投诉登记处理表》。


三、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暂住证或工作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有效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劳动手册》复印件(验原件);
(四)《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属投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相关月份的工资凭据复印件(验原件)。

四、投诉材料齐备,经审核无误后,社保监察部门出具《深圳市社会保险投诉受理回执》。


五、投诉人应在回执规定时间内前来查询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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