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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2005-12-28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规定,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将于今年12月下旬征200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05年12月26日—2005年12月30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本市为31928元,龙岗区为13400元,宝安区为10102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征收时间内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未按规定缴纳的,社保中心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9688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南澳管理站 邮编:5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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