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因工受伤员工的医疗救治工作,接上级部门的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参加了工伤保险而因工受伤需住院治疗的员工,用人单位凭社保站发出的《工伤认定书》、《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记收单》(记帐单上贴因工受伤员工的照片),到定点医院进行医疗记帐。不能以现金结算住院费。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