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地方补充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保中心:

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5]号)第三条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地方补充药品目录进行增补,并于2006年3月1日启用。现将有关项目通知如下:

一、原《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年版)中有西药17种、中成药60种没有进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现增补进入地方补充药品目录,并分别赋予新药品编码。

二、聚乙二醇干扰素(限用于白血病、淋巴瘤、黑色素瘤、肾癌、多发性骨髓瘤、丙肝)、盐酸戊乙奎醚注射液、注射用清开灵(冻干)等药品增补进入地方补充药品目录,并分别赋予新药品编码。

三、基本目录中抗排斥药的限用范围扩大到心脏、肝脏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并在地方补充范围记帐。

四、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有484种药品规定只能门诊记帐,住院不能记帐,现住院使用时在地方补充范围记帐,原药品编码不变。

新药品编码已添加到药品目录库中,各定点单位可申请准入。

特此通知

附件:

1.西药部分(17种)

2.中成药部分(60种)

3.基本目录中只能门诊记帐的484种药品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