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今年8月25日代征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07年8月25日—2007年8月31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80%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上一年度(2006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本市为35107元,龙岗区为14496元,宝安区为14288 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07年8月25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9688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