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审批事项
6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单位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3年5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3]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3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量及分布情况,制定定点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3号)第四条。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本市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具有以下条件的:

(一)具有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三)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执行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述1-4项所列办理条件,且所在单位的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前述1-4款办理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3号)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 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五)按药理分类的药品总目录和社会保险药品目录清单(原件一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3号)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可在办公场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www.szsi.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考评;

(四)审查批准。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受理之后3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通知书》。有效期2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审批后,成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定点医疗服务等。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你是第 位访客
联系地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大厦
邮编:518026 联系电话:0755-83460066
粤ICP备06020844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版权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www.szs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