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审批事项
604 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
 

(一)《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条;

(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

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等费用的,该费用的申请人应为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人并经认定为工伤;

(三)申请人申请的待遇应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一条至第六条;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一条至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职工负伤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或《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原件一份);

3、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4、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5、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提供1-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二)职工死亡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2、《死亡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提供该亲属的身份证明或子女的出生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5、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还应提供工伤医疗门诊病历本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一份);

6、有婚姻关系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帐号(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除提供1-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或各区管理处、站。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受理材料。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上述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申请。

(三)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进行调查取证;

(四)做出待遇核准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受理之后60日。需要到异地进行调查取证的,时限为6个月。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你是第 位访客
联系地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大厦
邮编:518026 联系电话:0755-83460066
粤ICP备06020844号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版权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www.szs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