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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3-01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 | |
|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 |
| 企业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 | |
|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 | |
|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 |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 |
|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 |
|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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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请材料 | |
(一)正常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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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表格 | |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申请人可到市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12333.gov.cn)上免费下载。 | |
|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区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 |
|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 |
|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 | |
|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 |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三)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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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 |
法定期限:受理之后3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第十七条 承诺期限:受理之后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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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 |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之日起有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 |
| 核准后,申请人即可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 |
|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 |
| 无。 | |
|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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